结婚生子在大多人看来是一个自然的过程,由于现在女性的独立意识更强,事业心也更重,导致现在很多女性会把生育的年龄延后。有时候因为正在事业上升期或者正在经手一个重要的项目,暂时不会考虑生育,甚至会拒绝丈夫生育小孩的要求。那么,婚后女方不愿意生育孩子,男方在离婚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吗? 下面由吴玲律师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这一条款明确了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不能成为丈夫以其生育权被侵犯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但同时也明确了妻子擅自终止妊娠的行为可能成为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
所以说,婚后女方不愿意生育孩子,男方在离婚时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吴玲律师普法: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首先,男子的性权利和生育意愿要通过女性主体才能实现。然后,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
所以说,妻子婚后决定不生育的,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如果夫妻在生育问题上的意见分歧最终无法协调,致使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合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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