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一篇文章中,本离婚律师借“分居后多久可以起诉离婚”的问题,顺便讨论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认为该规定有可能会迟延当事人离婚时间。然而,凡事都有利弊的两面性。本律师今天得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运用该法律规定,撤销了一审法院就一起男方二次起诉离婚案件仍不准离婚的判决,当庭宣判双方离婚。
该案件的大致情况是:男女双方结婚十余年,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拆迁利益分配产生矛盾并一直分居。前年4月,男方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去年10月,男方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以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为由再次判决不准离婚。男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现男方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故改判双方离婚。
从这件事情可以看出:民法典施行前,法院对于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原则上通常会倾向于判离。除非像该案中双方结婚已近二十年之久较少见的情况。民法典施行后,对于这种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长,但是属于第二次起诉离婚的,且从第一次起诉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则不再考虑双方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长的因素,应当准予离婚。 既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该案树立了标杆,建议准备二次起诉离婚的当事人不要再等半年,而是等又分居满一年后再次起诉,这样更有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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