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感慨:最近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却不知该如何离婚的咨询越来越多。
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省市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明显增加,这就加速了人口的流动。但是相关的户籍制度以及对外出人口的管理制度却没有相应的跟上。
二、外面的花花世界很容易将人迷惑,有些人犯下错却还故意逃避家庭责任、义务,故意隐藏自己的行踪避免被家人和亲属知道。根由一些夫妻为了逃避债务、躲避计划生育、离婚等,故意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
下面上海离婚律师给大家讲一个新闻,对此作出解答。
有个山东的女士小芳(化名)就遇到了这样的事。
小芳与丈夫老郑是经过媒人介绍认识的,一段时间的相处,都觉得还不错,于是2006年两个人喜结连理。婚后夫妻二人感情也不错,在第二年就有了宝贝女儿。
2008年5月,为了让妻子女儿过上更好的生活,老郑决定外出做生意,于是背上行囊和家里一大半的积蓄出发了。
头两年老郑还能经常给小芳打电话、寄东西、寄钱,但是渐渐地电话越来越少,刚开始小芳以为是老郑工作忙,所以也没在意;可是,万万没想到后面老郑再也没打过电话、寄过东西,整个人了无音讯。
这可把小芳急坏了,多方寻找打听,可是都没有人知道他的去向,也没有人再见过他。小芳为此伤心难过了好久,她一个女人带着孩子,生活过非常艰苦,为了能够过上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也为了给女儿一个温暖健康的成长环境,小芳决定与老郑离婚,可是老郑找不到,她也不知道这要如何操作?
婚姻家庭
上海离婚律师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失踪的,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两个途径解决离婚事宜:
【一】直接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海离婚律师强调: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二】可以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失踪宣告条件:我国《民法总则》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以及根据《民法总则》第41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法院将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一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死亡宣告条件:上海离婚律师解释说:根据《民法总则》第46条规定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动解除。
上海离婚律师还指出:如果找不到对方,通过上述两种途径虽然都能达到离婚的目的,但是在财产分配方面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
缺席判决离婚的,法院会依据《婚姻法》规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常见的就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中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依法由他人代管,离婚财产的分割同正常离婚时财产分割方式一样。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等同于事实死亡,宣告死亡后,应先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再从被宣告死亡人的遗产中,由其妻子作为合法继承人之一继承部分遗产。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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