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修某、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已成年。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案外人范某有不正当男 女关系,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2016年5月经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之后,修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 赔偿其精神损害80000元。张某认为其不存在应当进行损害赔偿的法定 事由,因存在过错,愿与修某和解,但修某起诉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予 以酌情减少。本案的焦点是:因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是否能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评析
夫妻负有忠实义务,既是婚姻关系中生理和伦理价值的反映,也是 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要求,属于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夫妻互相 忠实,绝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已破裂的婚姻关系,感情确 已破裂的夫妻可以依法离婚。因一方的不忠实行为导致离婚的,受害的 另一方可以按照婚姻家庭编的有关规定获得法律上的救济。之所以救济 受害方,是因为违反忠实义务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所造成的伤害往往是 非常严重的,这和我国社会一般大众因习惯、传统等对婚姻家庭的认识 有很大关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明确规定了违反忠实义务可产生精 神损害赔偿权,具体规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应当具有抚慰性和个案性:抚慰性是指赔偿金额能够抚慰无过错方受到 的精神伤害和情感打击;个案性是指不同的案件,不同地区、不同当事 人的经济状况,赔偿额会不同,从而与当事人的支付能力相对应。在本 案中,张某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与范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 一子,违反了对配偶修某的忠实义务,对修某的情感和精神造成很大的 伤害。不仅如此,有过错的张某还主动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修某受到更 大的打击,最终双方依法离婚。离婚后,修某要求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失 8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修某有权主张该精神损害赔偿, 抚慰无过错方修某受到的精神伤害和情感打击,但综合考虑张某的过错 程度、给付能力等情况,一、二审法院酌定张某赔偿修某精神抚慰金 50000元是合理的。
民法典依据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 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 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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