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小结】
离婚财产分割时,农村房屋是较为特殊的财产,许多情形下女方要求分割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总体来说,符合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离婚分割的前提,一般表现为婚内共同建造、婚内接受赠与等,作为原告一方,则需要对符合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针对性地举证,共同建造房屋的证据,婚内分割析产的证据等等。农村房屋的分割问题,有时涉及拆迁后的补偿款分割、安置房屋的分割等,较为复杂。本文通过以案例的形式盘点农村房屋在离婚分割时的裁判观点。
【部分案例裁判规则汇总】
一、婚前男方父母建造,婚后分家析产将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205号张某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观点:因析产时已经结婚,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性质和一户一宅的农村宅基地政策,案涉房屋及拆迁后的补偿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二、宅基地登记在男方母亲名下,两代人共同居住在该宅基地上房屋,共同居住期间翻建增加面积,房屋未登记产权,旧村改造后分得房屋的,在尚未分家析产时,两代人均有权居住。宅基地登记权利人主张所分得房屋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终606号刘某占有物返还纠纷案
三、婚前建造并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要求分割,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3民初11798号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裁判观点:争议焦点为宅基地上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涉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时间早于原被告结婚登记,即使该行为系赠与行为,该赠与的意思表示也发生在原被告结婚登记之前,并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更登记仅为该赠与行为的公示行为,产生的效果为对抗效力,故原告认为系对双方的赠与,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是否为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问题。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应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相关规定批准,涉及村民身份问题,关于该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确定的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即使宅基地上房屋权属包含在涉案宅基地使用权证中,该房产也并非原被告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分割涉案宅基地上的房屋,本院不予支持;
四、婚内建造房屋已经坍塌无法居住,后由本村的女婿一家翻建,女婿成家后也未另外申请宅基地,拆迁时也是由女婿签订拆迁协议,由于原物已不存在且丧失居住功能,后由第三人夫妇原地翻建并进行了拆迁,法院认定第三人占有使用回迁房屋,第三人获得回迁房屋并不能当然认定为原告所受损失。
案例: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9民终4440号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五、婚后共同修建房屋,无宅基地使用手续或土地批复手续,没有建筑规划手续,不予分割处理。
案例:济南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3)莱城民初字第1698号孟某离婚纠纷案
六、原被告婚后居住的房屋涉及到案外人权益,本案对房屋不做处理。双方可另行协商或另行主张权利。
案例:(2007)宝民一(民)初字第6646号沈某离婚纠纷案
七、农村建房批准证书、宅基地使用批复均显示登记在男方父母名下,女方主张拥有共同产权,但没有提交证据的,不予支持。
案例: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日民一终字第473号葛某离婚纠纷案
八、婚前建造房屋,女方以村委会开具的婚前同居证明主张婚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但因村书记和会计等人均不承认自己开具了证明,法院不予采信,认定房屋为婚前财产。
虽然诉争房屋及宅基地未经政府确权,但与村委会签订了选择户型协议,并对地上附着物价格评估,补偿款应当归男方所有。
案例:莒南县人民法院(2015)莒大民初字第127号邱某离婚纠纷案
九、宅基地登记在男方父亲名下,但是双方婚后建造房屋的,法院酌情按照三分之一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给女方。
案例: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696号刘某离婚纠纷案
十、济南市城镇私房所有权证和村委证明均显示被拆迁房屋系男方父亲所有,女方未举证证明婚后共同建造房屋的,主张分割拆迁补偿款,不予支持。
案例: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1180号孟某离婚纠纷案
十一、房产证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判决撤销的,已经不能证明房产的权属情况,女方主张涉案房屋未婚后建造并主张分割补偿款的,没有其他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平阴县人民法院(2017)鲁0124民初394号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十二、诉争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书,且与案外人达成换房协议,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系离婚纠纷,不宜追加案外人参加诉讼,不宜在本案分割,可另行主张。
案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再字第82号高某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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