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市,一花季少女被如室歹徒强暴,在少女挣扎呼救时,楼上楼下都有邻居听到,却没有一个人上门救助,甚至没一个报警,少女惨死,死于歹徒的毒手也死于冷酷的人心.
这一类遇难不助,见死不救的报道屡见于报刊,我总像有铅块堵在心头,憋闷的我喘不过气来:中国人良知何在?上述少女惨死后,听到呼救者都很坦诚很清晰地回忆了自己的见闻,但没什么愧疚之意,仿佛在讲一个遥远的故事.这是多么令人心寒呀!当然,媒体在报道中也谴责这些冷漠的旁观者,然而是道德层面上的谴责能有多大的作用?
这让我想起了唐律,其中专条规定:凡见到偷盗,放火,杀人等而不予受害人救助者杖一百;凡听到上述情况而置之若罔者杖五十这惩罚不可谓轻.显然,唐朝把遇难不助,见死不救作为触犯刑律而列入惩罚专条的.
横观殴美诸国,大多有惩处见死不救的律条,最高的可判刑数年罚款数十万.可见,宗教情怀是良名多多的重要原因,而法律威严是制约小人的有效手段.
但长期以来,我国偏重于道德教化,这很必要,但是作用有限,惩恶扬善必须辅之于法制.
可吁则吁,故天下莫不畏,可俞则俞,故天下莫不服.唯如此,凡歹徒作案,有君子挺身而出,因良知使他不会不出,亦有小人鼓噪而呼,因法律使他不敢不呼.两者相辅,社会得以安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