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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女子录下丈夫裸聊音频请求判决离婚被驳回,法院称「录音侵犯了隐私权」,哪些证据才算有效力证据?

这个事情大致是这么一回事:

王女士丈夫因长期在外工作,回家时间较短,因此怀疑丈夫可能出轨。王女士趁丈夫酒后昏睡时猜出其手机密码,看见里面有多张和其他女性的合影,还有住宿记录、手机录像等。为进一步收集证据,王女士在张某的卧室床头柜放置录音笔,录到张某和其他女性裸聊的语音。

法院认为,两人虽系夫妻关系,但依然在婚姻中享有作为独立个体的隐私权,被告的手机系承载其个人隐私的载体并设置了密码,原告采取猜测密码的方式进入被告手机拍摄所取得的证据,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故其合法性法院不予认可,证据确认无效。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也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其合法性法院也不予认可,并确认无效。

当然,法院最后判决不予离婚。

第一个问题,证据收集及隐私权益保护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要求对方同意才能录音,这种自然不符合我们客观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需求情况。我今天告知对方说我要录音,对方还能够同意?即便对方同意,所述内容还能是当事人所想要的?所以这个要求自然是极其不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我们后面不再以对方同意为前提,但强调取证不得侵害他人权益、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一般来说,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基本都是违法行为。上述这个案件最后以侵犯他人隐私而不予认可。对于隐私权利来说,有的人认为应当区分对待,即隐私要分正当与不正当。对于像问题这种出轨或其他违法行为的隐私,就不应当严格依法予以保护。但从实践来看,我们原则上认为隐私不分正当与否,所有的隐私都应当受到保护。

第二个问题,这里可能会存在一些争议,也就是客观事实问题。法院因认为证据属于非法取得证据而不予认定, 进而没有认定对方出轨的事实。但是,对方出轨却已是客观事实。我们根据证据规则及程序得出与客观不相符的结论,那必然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不理解,甚至有可能因此而申诉不止。我们的证据规则也明确规定,法官在审查及认证事实,除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外,还应当根据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若以个人意见来说,王女士录音的地方是在自己的家里,并非是在第三人或其他地方。王女士在自己家里的录音,法院不宜以侵害隐私而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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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西安力证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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