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原则,按照现在的通常解释,是指新闻报道中按照事实本来面目进行报道的要求,“包括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
内容上的‘客观’,指新闻所报道的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人物或事件;形式上的‘客观’,指新闻所显示的倾向性。
是通过其所报道的事实的逻辑力量实现的,新闻工作者采用的是‘客观陈述’的方法。”客观报道的形式,就是这种客观性原则的具体体现。它有三大基本特征:
1、注重事实,尽量真实地呈现事实与摹写现实;
2、事实和观点分开,忌讳将带有强烈主观色彩的观点充作基本事实误导受众;
3、避免记者的主观倾向,作为报道者的记者不应以任何方式在报道中表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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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强调在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原则中补上“不回避任何具有重大新闻价值的事实”这一缺失,不仅有完善对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原则的认识的理论意义,还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其一,随着政治民主化、信息传播的全球化和网络化、媒介运作市场化的发展,少数人对重大新闻事件的控制、垄断、封锁,较之以往,已变得越来越困难,甚至已不可能。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味地回避重大新闻事实,会大大降低媒介的公信力,丧失引导舆论的主动权。
曾经一段时间的新闻“出口转内销”现象可为佐证:国内发生一件事,媒体避而不报,外电率先报道了,即使其内容中有不少歪曲事实的成分,但由于受众先入为主,就对外电报道全盘接受了,此时国内媒体要想澄清此事,却已是难上加难。
其二,当整个社会都认识到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原则是新闻工作者的工作要求、同时也是新闻工作者的职责和权利的时候。
这个包含着“不回避任何具有重大新闻价值的事实”含义的客观性原则也可以成为对新闻工作者权利的一种保护,有利于排除各种对正常新闻报道工作的干预和阻扰。
其三,全面认识新闻的客观性和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原则,对地方政府以及主管宣传的机构尤为重要。在近些年发生的如广西南丹矿难事件、江西万载爆炸事件、非典流行事件等许多重大突发性事件中。
都看到了政府官员、地方管宣传工作的干部、乃至公安干警严重阻扰新闻工作者正常报道的行为。他们这样做,无疑是同他们无视新闻工作者客观报道的权利、迷信新闻可以封锁的观念密切相联的。
强调新闻工作者具有客观报道“任何具有重大新闻价值的事实”的基本权利,并使之成为人们的一项基本常识,正是克服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手段。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新闻客观性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对新闻客观性的辩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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