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种规定是针对分别财产制的夫妻而言,在离婚时,对家庭尽了主要义务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如果夫妻没有婚前或婚内分别财产制的约定,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群形成的财产都是共同共有,不管这些财产都是哪一方的劳动所的,也不管另一方是不是在家抚育子女、照顾老人而没有经济收入,离婚时家庭的财产都平均分割,而且还本着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分割。这个规定,充分体现了保护妇女权益的《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婚后在家里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的基本都是女性。分别财产制的家庭,婚后个人名下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如果离婚时不对婚后因尽主要家庭义务而未能工作也没有实际收入的一方不予以补偿,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本文由情感窝情感新闻栏目发布,感谢您对情感窝的认可,以及对我们原创作品以及文章的青睐,非常欢迎各位朋友分享到个人站长或者朋友圈,但转载请说明文章出处“湘阴县:夫妻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可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 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