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要看这个犯罪嫌疑人杀人的动机来判断,这个案件性质基本可以归类为情感纠纷导致的杀人,公安机关在调查时势必也会就这个犯罪嫌疑人和被其杀害的前女友之间有没有存在经济纠葛,比如这个前女友是否花费了犯罪嫌疑人巨额金钱,导致犯罪嫌疑人感觉人财两空被骗而失去理智杀人泄愤?是否是在还和犯罪嫌疑人存续恋爱期的时候就同时又另寻新欢,导致犯罪嫌疑人因为耻辱而被激怒杀人?是否是犯罪嫌疑人前女友的现男友(被害人之一)在犯罪嫌疑人和前女友恋爱存续期间插足进来,破坏了犯罪嫌疑人和前女友的感情而导致犯罪嫌疑人激怒杀人报复?如果以上三种可能性能认定其中一项,那么就说明,虽然犯罪嫌疑人杀害了其前女友和她的现男友,构成了杀人犯罪,但是被害人之一,或者两个被害人,都是自身存在过错的,因此,法院到时候量刑时会把这些细节因素考虑进行,酌情减轻对这个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基本上死刑立即执行是不太会的了,死缓和无期有很大可能。如果经过公安机关调查,排除以上举例的三种杀人动机原因可能性,那么毫无疑问,本案犯罪嫌疑人就只剩下一种杀人动机可能性,就是犯罪嫌疑人属于极度自私,占有欲极强的人,知道和自己分手后的前女友又和别人恋爱了的消息后,心理极度扭曲,自私感和占有欲急速膨胀,因为嫉妒和泄愤,既然自己得不到,那就别人也别想得到,因此而故意实施报复性杀人,如果这个杀人动机被法院认定的话,那么死刑立即执行是必须的!毕竟杀害了两条人命,不判死刑立即执行既无法充分体显法律的威严和震慑警示效果,也无法平息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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