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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四)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五)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六)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七)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九)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十)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十一)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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