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所谓冤有头债有主,孩子是无辜的,无论是行凶者还是女孩的母亲都印证了“最毒妇人心”的道理,这两位一个是将对别人夺夫之恨撒到了别人孩子身上,一个是为了情夫连累自己的孩子而且还抛夫弃子。
案件概要:6月27日上午10点40分左右,扬州市宝应县射阳湖镇蒋家堡发生一起恶性事件:一名17岁少女在家时,竟然被人用开水从开口中灌下,导致严重烫伤。现代快报记者采访获悉,受伤的女孩姓吴,今年只有17岁。而行凶者姓徐,今年56岁左右。
知情人士介绍,小吴的母亲和一名男子私奔,结果在27日中午,该男子的妻子徐某找上门。当时小吴正在家中,徐某就拎起开水瓶,骑在了小吴的身上,然后将往小吴的口中灌开水,导致小吴烫伤严重。
根据新闻可以知晓案发的根本原因是受害人的母亲与行凶者丈夫私奔之后,行凶者怀恨在心故而将所有的仇恨泄愤至受害人头上。
我很好奇受害人的母亲看到这则新闻之后,心中将又会作何感受?还是毫无感觉呢?既然能够抛夫弃子都能干得出来,还会在乎自己女儿的安危吗?
行凶者的法律责任和受害人母亲的责任行凶者法律责任:
毫无疑问,用热水灌入受害人的喉管中,可以说手段极其残忍,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而本案中不用想都可以知道行凶者将开水灌入他人喉管中所造成的伤害绝对会是重伤,故而个人认为该案至少应当判处行凶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受害人母亲的责任:
注意到本案中提到的是受害人母亲和行凶者的丈夫私奔,既然是私奔,那么想必两人在外地均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目前仍未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
故而受害人母亲以及行凶者的丈夫可能涉嫌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后,受害人的母亲我认为就是个祸害!这都什么年代了,如果不爱完全可以离婚处理,为何还要私奔?因为这位母亲的不负责任最终害了自己的女儿,破坏他人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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