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沈涛(化名)故意杀人案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原因如下:
一、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夫妻关系,系因感情纠葛引起的杀人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是相约自杀的行为。
经庭审明查,证人黄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救援视频、居民死亡确认书与沈志强的供述等证据可以互相印证,证实案发当日沈涛与被害人李茹因婚姻纠纷发生冲突后由沈涛提出以跳河方式共同自杀,后沈涛将李某带至岸边,二人共同步入河中导致李某落水溺亡。
二、被告人沈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安机关接路人报警后至现场抓获被告人沈涛,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沈涛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审理中,沈涛与李某之女沈某1对沈涛表示谅解。
综上所述,沈涛与妻子李茹相约自杀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客观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沈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案发起因、犯罪手段及沈志强取得女儿的谅解等情节,综合考虑全案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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