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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1)乙于2002年企业破产时得到破产安置补偿费50000元,由于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以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甲于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复员费中有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维持了6年,复员费一共20万,年平均值是4000元,所以其中的2.4万是夫妻共有财产,余下的为甲的个人财产。

(3)甲、乙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乙婚前承租,婚后甲、乙用共同积累购买的,产权证登记在乙名下,婚姻法 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房屋属于乙所有,

(4)婚姻法解析二第十七条规定,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

(5)1998年甲、乙登记结婚后,乙曾向朋友老刘借款15000元用于装修婚后住房,司法解释(二)第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属于共同债务。
(1)法院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经确认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判决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我国 婚姻法 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有过错一方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方以个人财产承担损害赔偿。损离婚害赔偿包括 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由于金莲与他人同居,有过错,武大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3)可以。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损离婚害赔偿包括 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4)房子为武大个人财产,因为是武大在婚前以其个人财产购置的。存款10万元是武大的个人财产,因为是武松明确赠与给 武大个人的。金莲的5万元存款是其个人财产,其存款是婚前就有的,利息2万元也是属于金莲的个人财产,是孳息,所有权随主物。金莲所写的书得到的稿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是在夫妻存续期间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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