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的主要法律问题是: 1.李某系无职业自由公民,在与严某初期相识期间,李某想方设法要求与严某交往,人为意识低劣,不过,此与本案无关。但其中,李某与严某同居的行为,存在疑点。因严某没有年龄显示,不知其成熟程度,还没有标识其正常行为的相关程度。但跟其严某案中表现系正常人。如,严某在上学期间,岁数未达到法定的成人标准的,将断定为少女。李某与少女交往且有同居现象,可视为犯有诱拐少女,并发生其性行为的罪行。 2.在李某和严某交往期间,主观意识并非严某所愿。所以李某在精神意识上强迫严某,并对其进行行为威胁和精神威胁。 3.李某要求严某为脱离男女关系而付出10万元现金说法不成立,具有威胁嫌疑。其中多数部分带有恐吓成分。根据案情可告其李某犯有恐吓他人罪。 4.李某在找到严某单位后并打伤劝阻的医院医生,触犯故意伤害罪。(根据伤情的具体程度来定制相关处罚方案。) 5.李某同时在医院对医生也具有触犯恐吓他人罪。 6.在恐吓之后,严某弟弟受到不明人士的故意伤害,其中虽然李某具有不在场的证据,但具有事先的语言表示,也就是具有谋事方案的嫌疑。且具有唆使他人故意伤害的可能。如果是的话,就触犯了唆使他人故意伤害罪。 此案件系情感纠纷案,属于民事案一类。 最后严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一例,根据案情应属撤销婚姻关系。因初期严某系被强迫状态;非自愿性的从事精神上及其他意识上的行为。《在婚姻法》中:一方的主观意识无具体表示意愿的,该婚姻则不成立。 看完后给我最初的感觉就是,在男人要求女人温柔之前,最好也要温柔的对待女人。毕竟女性是感情的动物,小小的举动就会获取他的眼泪。呵呵!!!当然这个案情也给我们很多的警示,最重要的就是不管做什么事情都要有意识防范。在情感方面要把握好自己底线。了解于人,方可相信于人。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建议及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而不是解除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