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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些夫妻明明已经不爱了,还是在一起生活了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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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儿女,也是为了誓言,相扶协老。

合法夫妻,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法院对此如何判?

“人情无外乎王法”,古代没有合法妻子一说,道理很简单,既然是妻子就要承担妻子的义务。即使到了武则天和慈禧当政的时候也没改变这一法则。

这涉及到婚内的问题。在有些西方国家,是认可存在婚内的,而在我国刑法规定中,一般是不会认可婚内的,当然也有特殊的情况。

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性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与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单从这个概念上而言,只要妻子不同意发生性关系,丈夫强行上了,那么就应该构成罪。但是夫妻关系并不同于一般的男性与女性的关系,无论是从几千年的传统而言,还是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双方都有互相配合发生性关系的义务。正是这个道德义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去了罪的成立。

然而,这并不能完全否认婚内的存在。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判处婚内的。

【案例一】最有代表性的案例就是载于《刑事审判参考》【第51号】中的王卫明案。

王卫明与妻子于1993年登记结婚,1996年分居之后,一方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保持分居状态。1997年,王卫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8日法院判决准予王卫明二人离婚。

1997年10月13日,在判决书尚未生效时(上诉期为15日),男方欲与妻子(此时离婚判决文书尚未生效,双方仍系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王卫明将妻子双手反扭住、并将其按倒在床上,采用抓、咬等暴力手段,强行发生了性行为。造成了妻子胸部腹部多处被咬伤、抓伤。

后经审判,上海青浦县法院以王卫明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二】今年,河北磁县法院也宣判了一起婚内案件。

赵某男和王某女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双儿女,但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今年4月22日,王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4月30日中午,赵某男趁酒后到王某母亲家,向王某索要户口本,并趁机欲与王某女发生性关系,遭到王某女的反抗,而此时恰巧王某女处于月经期,赵某男遂停止。

法院以赵某男犯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小结】从这两个案例以及司法实践来而言,要认定婚内,一般存在如下几个要点:

一是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不是处于正常的状态,而是处于分居或者离婚诉讼等等。这时构成婚内的大前提。

二是女方不同意发生性关系。如果女方同意的话,即便不是夫妻也是不构成罪的。

三是男方采取了暴力胁迫等手段,这里的手段就比较多了,包括用酒灌醉,包括下药,包括以暴露裸照或者视频等相威胁等等。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会认定构成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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