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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男大学生领证才一小时就要求离婚,女方索赔30万合理吗?

真是把婚姻当儿戏了!

这事儿就发生在最近,昆明。

男方是一名95年的在校大学生,女方是一名97年的护士。起诉离婚的是男方,他认为和女方在结婚前已经分手,因女方分手期间多次发短信骚扰和刺激他,才做出草率决定,向父母谎称学校需要户口本。女方认为男方存在故意骗婚行为,应该赔偿自己30万元。不过,最终法院没有判决二人离婚,而是认为两人经过恋爱,有一定感情基础,感情没有破裂,驳回了男方的离婚请求。

这个案子里,虽然离婚请求被驳回了,但是有几个很有意思的法律问题,可以谈谈:

一、婚姻是否可以因欺诈而撤销?女方提出男方是骗婚,意思是两人的婚姻是受欺诈而订立的。

在法律上,如果两个人结婚以后在离婚,那么婚姻状况就变成了离异。而如果是撤销婚姻登记,那么就属于从未结过婚,婚姻状况记载为未婚。

我们知道,合同如果是受这欺诈订立的,是可以要求法院撤销的。婚姻从本质上看,也是男女双方都约定,类似于合同。那么,如果一方受欺诈与另一方结婚,能不能要求法院撤销呢?

这在以前是不可能的。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法律并没有规定一方被骗婚后,可以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因为结婚最重要的是感情的事,感情是否达到了可以结婚的程度,是一种非常主观的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可以导致一方决定与另一方结婚,也是非常主观的,其他人难以判断。

因此,法律一般不认为婚姻可以因受欺诈而撤销。如果婚后发现一方婚前有欺诈行为,导致两个人感情破裂,可以要求离婚,一般不允许撤销婚姻。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法律只规定了受胁迫结婚的,可以起诉撤销婚姻。但对于受欺诈结婚的,并没有规定可以起诉撤销婚姻。

不过《民法典》中,规定了一种情况下,受欺诈结婚的,可以要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婚前患有重大疾病,隐瞒了,当然属于欺诈。因此,这一规定,也算是欺诈婚姻可以撤销的一个规定。但这一规定,有着特殊的背景,因为《民法典》之前的《婚姻法》规定,有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是禁止结婚的,如果结婚了,婚姻也是无效的。但是,现在《民法典》取消了这个限制,作为补充,新增了这一规定。

也就是说,根据现在的规定,患有重大疾病,只要告知了,就允许结婚。比如艾滋病患者,以前是禁止结婚了。现在允许结婚,但要求对方必须知情,你情我愿才可以。如果一方婚前隐瞒了,婚后另一方知道了,可以以此为由,要求撤销。

不过,除了这种法定情形以外,法律仍然不允许以骗婚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比如说,张三与小丽交往期间,伪装自己是富二代,之后两人结婚。结婚后,小丽才发现上当受骗,张三一穷二白,婚前送给自己的珠宝首饰都是假的,房子也是租的。这种情况下,小丽是不能以张三是骗婚为由,起诉撤销婚姻,只能离婚。

二、骗婚是否可以索赔?对于骗婚,我们之前说了,只有隐瞒重大疾病这一项可以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其他情况是不允许的,只能离婚。

那么,对于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婚姻被撤销的,目前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索赔,但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侵权的一般规定。

一方婚前故意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违反了法律规定,显然存在过错,如果因此导致婚姻被撤销,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另一方当然可以要求他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精神损失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撤销婚姻,那么一般不认为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要求赔偿将无法得到支持。

那么,如果因为骗婚,导致离婚,被骗婚一方可以索赔吗?

不能!

因为,法院准许离婚的理由是双方感情破裂,而不是一方婚前骗婚。

法律虽然规定在一些情况下,离婚后或者离婚时,一方向另一方可以索赔,但骗婚并不在这些情形里。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这五种允许索赔的情形,都要求是婚内出现的,骗婚并不包括在内。

因此,只能说,结婚还是尽量婚前擦亮眼,多相处,不要在婚后发现与婚前的想象不同,再后悔。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小常识。

“你这个大骗子,才领证一小时就要离婚,把我从未婚姑娘无故变成了已婚妇女,不行,你必须赔偿我30万!”

刚出民政局结婚登记大厅的一对小夫妻,领证结婚才一小时,便闹起了离婚。

这不是电视剧狗血剧情,而是现实中真实的案例。

【案情简介】1995年生的男子项某,系昆明一职业学院的在校学生,1997年生的女子陈某,是一名护士,二人认识后,互生好感,几个月后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在领取结婚证一个小时后,男子项某反悔了,他认为此前双方已分手,提出离婚。女子陈某不同意离婚,她认为项某骗婚,让自己从一个未婚姑娘,变成了“已婚”,要求项某赔偿30万元,双方还闹上了法庭。

最后,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

结婚,本来是人生大喜事,自古以来被喻为人生三大喜事“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他乡遇故知”之首,为什么却变得如此草率了呢?

一、爱情不纯,婚姻难长久。“想你想你又想你,让我最后一次想你,因为明天,我将成为别人的新娘……”。

民法典有规定,男女结婚,婚姻应该以感情为基础,以上是曾经风靡一时的一首歌词,也正是许多不负责任、草率婚姻的真实写照。

离婚率居高不下,正是各种结婚目的不纯所致。

或许,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被“棒打鸳鸯”,不得已和不爱的人结婚,令人同情,但是,早已婚姻自由的今天,如此草率,受害的,不止是自己。

二、变味的高价“彩礼”,是压垮婚姻的最后一根稻草。如今,很多人选择不婚,不是不愿意结婚,而是结婚的成本太高,结不起。

先不说房子、车子等,仅是结婚彩礼,便让人望“婚”生畏。

对此,我国民法典是旗帜鲜明地反对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三、问题中,刚领证一小时就要离婚的男子,起诉离婚,法律为什么不会支持他?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婚不易,离婚更非儿戏。

婚姻不是过家家,不能儿戏,结婚不能草率,离婚更须谨慎。

婚姻,应该以感情为基础,不能儿戏,不能草率,婚姻意味着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是有着严格的程序和条件的。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如果草率结婚,领取了结婚证书,那将会结婚容易离婚难。

因此,问题中的这个男子的离婚请求,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四、该女子以“被变成已婚妇女”为由索赔30万,能否获得法律支持?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该女子主张赔偿的理由是“被变成已婚妇女”,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总结婚姻是大事,结婚不能草率,离婚更须谨慎。

对此,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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