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案中洪某指使其他两名人员实施了有预谋的杀人计划,致使受害人死亡,为了掩盖罪行埋尸荒野,在法律上其三人都构成了谋杀罪,且情节恶劣,故意隐瞒事实,毫无疑问地该判处死刑,应该立即执行!
最近杭州碎尸案一波未平,现在洪某又故意杀害自己的同居女友,结婚了被丈夫害,不结婚被男友害,使很多人都感到害怕,不敢结婚,不敢恋爱,社会影响恶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流传洪某是一名G二代,父亲是某部门的领导,在和李倩月恋爱期间也一直隐瞒自己的职业,让人对他的背景感到好奇,但是不管他社会地位有多么厉害,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希望法律能够公平公正的审理此案件,还被害人一个公道!
这里也奉劝各位女性朋友要懂得保护自己,不要轻易地相信所谓的爱情,也不要毫无保留的把自己的所有都交给那个将来不一定是你老公的人!
这问题我专门咨询了我的一个做律师的同学,他是这样回复我的。
警方的通告中虽然没有透露男友的杀人动机,但已经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作案过程以及结果说的很清楚了!本案中,李倩月的男友雇佣他的两个朋友张某和曹某,远赴千里之外的云南西双版纳勐海县,采用诱骗的方式将李倩月杀死,并将尸体埋藏于树林中!
这充分说明,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案!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中,还没有的罪名,目前,雇佣杀人,的都按故意杀人罪进行审理,本案中男友洪某属于的雇主,雇主和凶手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共犯,雇主属于主犯。在司法审理中,对于这种有预谋的,教唆别人杀人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数都要处以极刑。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凡是已年满18周岁,故意杀人的,一般都处于极刑,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个人认为,本案中的男友洪某犯故意杀人罪成立,而且是有预谋的,被害人还是自己的女友,情节严重,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应该判处死刑!他雇佣的两个凶手,同样也应该判处死刑!
所以,对他们三个凶手,可以判处死刑,而且有法可依,合情合理!你们觉得呢?
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的情况有三种:
1、被告反诉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有以下特征:
1、缺席审判的条件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其中包括公告送达这一拟制送达传票的情况。
2、原告缺席与被告缺席的法律后果不同。原告缺席,可以按撤诉处理。而对于被告缺席则是可以缺席判决。
3、缺席判决是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
4、缺席判决同对席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
经过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合法传唤,合法传唤指的是 人民法院要严格地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传唤。传唤的方式有三种:
一要使用传票。
二要把传票送达本人。
三要有送达回证。如果用传票传唤,或送达开庭通知书,应附有送达回证,由受传唤的被告人签名、盖章,以证明他在法定期限内接到了传唤通知。
口头、广播、喊话甚至让他人转告的简便传唤方式,都不是这里所谈的合法传唤,所以不能作为缺席判决的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审判制度
本文由情感窝情感新闻栏目发布,感谢您对情感窝的认可,以及对我们原创作品以及文章的青睐,非常欢迎各位朋友分享到个人站长或者朋友圈,但转载请说明文章出处“李倩月失踪遇害案告破,男友洪某雇凶杀人,可以判他们死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