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情感新闻

女子深夜被性侵,次日女子主动给男子买早餐,男子还构成强奸吗?

女子深夜被性侵,次日女子主动给男子买早餐,这样的情况也有可能,由性侵转变成了好感。

这样的事怎么定性,是否构成?

我认为,此事,随着女的意愿上不同意,到主动接近产生好感,已经没有了主张权利的主体,是否构成已经没有意义了。

是否构成,主要是保护女性权利的。女子深夜被男子性侵,违背女子意愿,很明显就是构成了。但是,次日女子主动给男子买早餐,说明女子对男子产生好感,不再起诉男子深夜的,女子不起诉,此之事,有也变成无了。

深夜之事,虽然构成了,但是得到女的谅解,又让女的产生好感,此事,没有人主张权利,也就无人提及了。

女的已经喜欢上男的了,怕是男的要娶女的了,不娶,女的告男的,男的就得判刑。娶了,啥事也没有,还成就了一段姻缘。

大家说说,男的这一炮,打来个媳妇,值不值?男的要是已婚了,怕是麻烦就来了,两个女人从中选吧,可比坐几年还麻烦。

女子深夜被性侵,第二天早上起来后,被性侵的女子却主动去给男子买了早餐。这种情况下,男子的行为到底是否还构成呢?

题主你的问题还把大家给绕糊涂了,的确也很容易产生误会。其实,就是,买早餐就是买早餐,两者其实并没有必然联系。

行为的发生和构成,并不会因为女子给男子买了早餐而消失,只不过是这名被的女子要不要去报警或举报罢了。

也就是说,男子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发生,而且已经是事实、已经存在。如果女方拿出相关证据去报警,就算这男子已经吃了被女方买的早餐,这男子的行为同样还是会成立的。

只不过事情巧的是,由于女子第二天早上给男子去买了早餐,也就是说女子在被之后,居然对这男的产生了好感,甚至有了感情。

这种情况下,女子似乎是应该不会再去报警、再去举报男子的了,两人似乎也相安无事了。

但是,男子的行为,并不会因为这顿女方买的早餐而消失,这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码事。

为求刺激,男子多次给女友下“迷药”!该当何罪?

这可不是一般人能做的出来的事儿!只有品质恶劣的坏蛋才能干得出来!他所谓“求刺激”不如说拿女友做试验,多次试验掌握了一定的药力时间数据再去祸害别人!不是吗?尽管他怎样狡辩也难以掩饰单纯“求刺激”的背后阴谋!

要我判就定为:投毒害人抢劫迷奸罪!啥?太重了?不重!假如他给你一支烟把你迷倒窃走了你的钱财;假如他给你一瓶饮料用药过多致人死亡;假如他给某女迷倒将其侮辱……这样定罪还重吗?建议数罪并罚!

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并有“情节严重”因素。根据《刑法》第353条之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例中的迷药也属于毒品。毒品的本质,就是麻醉、精神药品。迷药当然属于毒品。

主观上,行为人知道自己使用的是迷药,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就符合主观要件。

客观上,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受害者是否因此成瘾等等,不是必要标准。

行为人起哦片他人吸毒,侵犯的课题不止一个,而是同时既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又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在法律上称为“复杂客体”。

再加上行为人“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就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

所以说,根据题目描述,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至于罚金,是由于行为人获得的药品来自于非法途径,视为“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此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触犯《治安处罚法》,故应处行政处罚,以罚金形式实施。

影响量刑的,还要看受害人的情况以及行为人对犯罪事实交代的情况。首先就是看受害人是否成瘾,或存在后遗症。如有,则视为“后果严重”,会从重量刑。

麻醉、精神药品属于管制品。行为人得到管制品,就属于非法途径得来。行为人除了要坦白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更要坦白获得管制品的非法渠道。如不肯坦白,则视为认罪悔罪态度恶劣,也会从重量刑。



本文由情感窝情感新闻栏目发布,感谢您对情感窝的认可,以及对我们原创作品以及文章的青睐,非常欢迎各位朋友分享到个人站长或者朋友圈,但转载请说明文章出处“女子深夜被性侵,次日女子主动给男子买早餐,男子还构成强奸吗?

标签: 刺激多次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