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说起来是个沉重的话题,在我国有“宁愿拆十座庙,也不愿毁一桩婚”,因此,面对离婚,作为一名律师,我的执业理念是“能不离,最好别离,还是原配的好”,主张“劝和,回家好好过日子”;即使要离,也一贯主张大家一定要慎重,要深思,想好了再决定。在之前根据当事人事后后悔离婚的实际,先后写过《离婚前要“十思”》、《“离婚冷静期”是“离婚真实意思表示的保障期”》的相关普法文章。
现实中,总存在极少部分婚姻,夫妻死活过不在一起,一方想尽办法要离婚,但另一方死活就是不同意,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是条死路。民法典是“以人为本,全面保障人的各项权利”的好法典,既要保证甜蜜的婚姻更幸福,也要保障不幸福的婚姻及时止损,即“要爱,就好好的过;要不爱,就好好的散伙”。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解决生活问题的宝典”,我们不妨看看民法典,咋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乔泽斌律师解读民法典给出离婚的锦囊三妙计如下:
离婚,也称为解除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是指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是婚姻终止的一种情况。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第一款“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规定,诉讼离婚也是离婚的一种方式。
诉讼离婚,也叫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诉讼离婚的特点:是对真正有争议的离婚事件进行裁判;是典型的合并之诉,既是对离婚进行审理,还要对由于离婚而引起的其他法律后果进行审理,如子女抚养、子女探望、财产分割、经济扶助、家务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等合并在一起进行审理;实行调解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离婚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包括:(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2)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
离婚调解,是指婚姻当事人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对离婚纠纷的调解。法院通过调解,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了解当事人离婚的原因、双方分歧的焦点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进而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平息纠纷,妥善处理。经过调解,如果当事人同意和好,由原告撤诉或者将和好协议记录在案,即可终止离婚诉讼。如果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则按照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离婚判决,“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
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分为基本事由和具体事由,基本事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之间感情已不复存在,已经不能期待夫妻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客观表现的标准是:第一,从主观标准看,就是夫妻共同生活不复存在,而且不可能期待恢复共同生活,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第二,从客观标准看,就是调解无效。
判决离婚的具体事由是: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重婚。一夫一妻是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违反一夫一妻原则而重婚,是构成犯罪行为,是构成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与他人同居,是指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与他人同居,因违反夫妻的忠实义务,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普通的暧昧关系、婚外恋人关系,即便有婚外性行为,如果不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手段,给对方配偶以及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生活中的暴力,包括身体上的殴打、心理上和情感上的妨害和困扰。
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予治疗、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判决离婚法定事由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配偶一方确有赌博、吸毒、酗酒、嫖娼、卖淫、淫乱、好逸恶劳等恶习,经教育、劝说屡不改正;二是配偶一方因恶习不履行婚姻义务,夫妻难以共同生活。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分居是指配偶双方拒绝在一起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行为,在主观上,配偶确有分居的愿望,因感情不和的原因拒绝在一起共同生活;在客观上,配偶的夫妻共同生活完全废止,分开生活已满二年的,构成离婚法定事由。如因工作、就医等造成的分居事实,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分居”。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如犯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等,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
人民法院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离婚裁判。因此,要根据离婚的法定事由和具体事由结合自己离婚的实际情况来全面收集准备证据,如家暴的报案出警记录、住院病历;重婚、同居、分居的证人证言、租房合同;赌博、吸毒等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书等方面来充分准备收集证据,在法庭上要靠证据来说话,让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该判决准予离婚。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如果法院第一次没有判决离婚,又分居满一年的,再次起诉离婚,“应当准予离婚”,即法院应当、必须判决双方离婚。这就是民法典针对以往“久诉不判”,让“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客观化,“让冷静的婚姻及时止损”、“要不爱,就好好的散伙”的人文关怀体现。
一是民法典对离婚的限制:一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二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体现的是民法典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对判决离婚的适当禁止。
二是我国并不存在“夫妻两人分居满两年就会自动离婚”之说。我国民法典绝没有“自动离婚”的说法,不管夫妻双方分居满多少年(哪怕超过十年),只要不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不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永远不会因分居时间长而自动解除。
三是我国并不存在夫妻一方今天到法院起诉离婚,明天法院就会判决离婚的情况。法院审理任何案件,都有立案、开庭审判的程序(况且现在部分法院还有个登记的程序),是程序就要有保障双方举证、答辩的权利,给予双方一定的时间(15天或一个月)准备,况且调解是婚姻案件必有的程序。
四是既然强烈要离婚,就要抓大放小,适当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方面做出让步、妥协,不能“一个萝卜八头切,啥都想要”,要懂得适当让步、交换,好实现离婚目的。
民法典不愧是密切关注社会问题,并拿出解决现实问题办法的好法典,真正保障人的各项权利,多渠道保障离婚自由,让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及时止损,好合好散,“挥别错的,才能与对的相逢”的婚姻理念。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私权利的保护神,老百姓的护身符”,关注、学习民法典,就是关注自己利益!让我们学习《民法典》!宣传《民法典》!贯彻《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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