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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报道的内容是什么

理解了新闻的客观性后,我们就容易把握客观报道了。所谓的客观报道是一种新闻报道形式,它基本上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是按照事实的本来的样子对事实进行描述;二是指传播者运用客观报道方法来传播新闻事实,做到不偏不倚、公正平衡地报道事实。
对新闻从业人员来说,所谓的客观报道是以一种公正、超然及不含成见的态度来报道新闻。换言之,“新闻是单纯的纪事,意见必须与新闻明确地分开。” 美国报纸主编协会在1923年制订的《报业法则》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它的第五条写道:“不偏??健全的工作可以使新闻报道和意见表达清楚地区别开来。新闻报道不应该参加意见或任何偏见。” 新闻学在这方面的研究揭示,“客观”已经成为新闻从业人员信仰体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份,不仅是他们从事新闻工作的指导哲学,而且已成为他们观念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到底怎样的报道才算是客观报道呢?麦尔文?曼切尔试图从新闻实践的角度来回答这一问题。他在《新闻报道与写作》中提出了三层报道的概念:一是对事实进行直截了当的报道;即记者只严格地照搬新闻来源提供的原始材料;二是发掘出现象背后的实质的调查性报道,即记者对重要事实深挖消息来源提供的情况,以求获得隐藏的真相;三是在事实和调查性报道的基础上所作的解释性和分析性的报道,力求提示事实所蕴含的意义。麦尔文?曼切尔认为第一层报道是纯客观的报道,第二层报道中已经包括了记者的主观认识,而第三层报道中记者的主观认识表现得比较鲜明了,但即使如此,由于后两层报道仍然是基于事实和运用背景材料等等,因而它们仍然属于客观报道,尽管与第一层报道有所不同。从麦尔文?曼切尔的分析我们似乎可以得到如下结论:即只有报道的内容是事实,对隐藏事实的挖掘和对复杂事实的分析还是借助事实来完成的新闻报道,都属于客观报道。
德国学者沃特?拉罗奇则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提出了一种所谓“外在客观”与“内在客观”的观念。他认为麦尔文?曼切尔所说的第一层报道充其量只能是一种“外在客观”,而第二三层报道则属于“内在客观”的报道,但由于在第二三层报道中必然有传播者思想、意志与感情等因素的干扰,因而“内在客观”是做不到的。不过拉罗奇在著作中提出了“客观描述现实”的七个标准,他认为传播者若能恪守,是能达到“外在客观”的。这七项标准是:1.所有报道的事实必须准确无误;2.不确定的事实须留待确定后再报;3. 准确无误包括全面和平衡;4. 作者不发表自己的见解;5.避免华而不实的表达方式;6.在报道中表达观点时必须明确指明;7.不给事实添枝加叶,粉饰打扮。 沃特?拉罗奇分析了客观报道的内在矛盾,认识到在实践中只能有限地解决这一矛盾,自有其合理之处,值得我们思考。
亦有学者认为,所谓的客观,从广义上说,是指凭藉所汇集得到且能够观察而又能够查证的种种事实,以试图了解现实的一种方式。当媒体或新闻工作者声称他们是客观时,他们或多或少都意味着他们注意了如下几方面:
1.他们在汇集和呈现(报道)新闻时,概以事实为主,无偏私也无党派立场,展现的是正确、真实(realism)的报道。
2.对于新闻事件,他们除了只愿作“公平的证人”的角色外,不做他想;平衡、平均地处理一个论题的各方意见是不变的原则。
3.新闻工作不受自己成见或观念的左右,也将个人态度或个人涉入(involvement)减到最少。
4.他们在报道新闻时不受个人情绪的影响,事实与意见分开处理。
5.他们不在信息中注入个人意见或判断(judgments),但尽量提供所有相关的主要观点。
6.所提供的资讯,都属中立而又非评论性;避免存有扭曲(slant),仇怨(rancor)或者误导他人的目的。
7.所提供的信息,是各项可查证事实的总和(Kessler, McDonald, 1989; McQuail, 1992)
李良荣先生在其著作《西方新闻事业概论》一书中指出,客观报道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注重事实;二是事实和观点分开;三是避免记者的主观倾向。这些特征可以作为我们识别客观报道的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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