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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的案例分析

1,双方属于事实婚姻.双方是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到1991年的时候,当事人双方均已达到结婚的法定年龄,所以应认定为事实婚姻.
2,孟丽取得的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孟丽取得遗产时其婚姻关系未成立,而当其达到符合事实婚姻认定条件时,该财产权利已取得属婚前财产,因此应属孟丽个人财产.
3,股票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的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4,借款属于共同财产.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婚姻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解析:
  (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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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以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神马都是浮云,问问感情有木有

忠告:婚姻是大事,结离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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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急用案例过错
农村常见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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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恋爱到结婚,水到渠成,这种情况现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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