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请律师写离婚的起诉状,你会发现几个高频的词,其中包括“结婚前缺乏了解”,“或者“感情却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这些话可不是白说的,律师是在踩法律的点,因为我国的法律规定离婚的条件只有一个,那就是“感情确已破裂”。
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请注意,这里写得是“应当进行调解”,这也就是说调解是一个必经的程序,为的是尽最大的力量,挽救将要崩溃的婚姻。直到调解实在无望了,法官才能作出判决。这条规定决定了“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
然而,感情这东西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对于家事法官来说也是一道难题。在一个真实的案例里,女方要求和男方离婚,为的是重新组织家庭,再把瘫痪在床多年的前夫,接到家里扶养;还有的男方哭天抹泪的说自己爱着对方,可出了法庭就揣着刀跑到女方家里行凶。为了准确的判断夫妻双方是否感情破裂,实践中法官往往依靠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作综合分析认定。于是在律师写的离婚起诉书中,就有了“结婚前缺乏了解”这样的必须写的话。为了解决实践中的困扰,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在14种感情破裂情形中,最惹人注意的是就是: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我们常常听说捉奸在床就要求离婚的,但这个“奸”并不是能够一定离婚的依据,因为它包含了“”、“同居”、“一夜情”、“嫖娼”多种情形。法律上的,是指双方自愿的,不需单方面谁给谁什么东西来交换,没有交易的目的,只需双方投入感情。通常不止一次,长期发生性行为,但不构成同居。常常发生在同学、同事、合作伙伴之间,它和同居一样,都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关系。和同居不同,同居是长期固定的居住在一起,而还没有达到这种程度。因为,和同居,都会造成感情的转移,所以最高法才将其列为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
于此形成对比的是,一夜情是不以特定的目标,也不以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为目的,双方自愿的发生一次性关系;嫖娼是指需付给金钱和物质,而用不上投入感情,只满足生理上的要求。从时间和频率上说,一夜情和嫖娼,对于合法配偶之间的感情之间的影响待考察,所以并不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因此,“捉奸在床”并不必然导致离婚,家事法官还要分清楚具体情况再做判决。
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事情又发生了变化。第三十二条详细的列明了五种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其中第一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可以认定感情已经破裂。这就引起了争论,是否属于感情破裂。赞同的观点认为,1998年的最高法的《若干具体意见》与《婚姻法》并不冲突,所以依旧有效;反对的观点认为,《婚姻法》明确写明了重婚或者同居属于感情破裂的情形,相应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关于、同居的规定就应该废止。但是有一个点是肯定的,那就是是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就此配偶的一方可以作为起诉离婚的依据。
所有的离婚都是围绕着“感情确已破裂”展开的,毋庸置疑,这是一种主观的标准,操作起来的确很难,这也就是为什么法院原则上,在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时候不愿意判决离婚的原因。,但是从离婚诉讼的本质讲,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是作为社会关系之一的夫妻关系或婚姻关系,而不是感情关系,因为离婚的原因很多,除了感情方面之外,还有性生活、物质生活、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的因素,现实中许多夫妻离婚并不是感情破裂的结果,不知道随着社会的进步,这种主观标准能够发生变化,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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